2007年12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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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消费者如何维权
王晓芹 张兆利

  合格商品无警示 致人损害当索赔
  某商场新进一批价格低廉、款式新颖的羊毛衫,消费者王女士相中后当场购买了一件。穿了该羊毛衫不到半个月,王女士即出现两耳发红,胸部、背部等部位红色疹块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王女士患了过敏性皮炎,系穿着该羊毛衫引起皮肤过敏所致。王女士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庭审中,被告虽以出售的系合格商品为由予以抗辩,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这是一起因合格商品无警示标识致人损害的消费纠纷案件。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厂址、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文字、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具有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厂家明知自己的产品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却未作任何标识,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商场虽不是生产者,但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有权选择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说明书中无中文 消费者有权退货
  前不久,消费者陈先生来到某商场选购一台柜式空调器,陈先生回家后发现包装箱里的所有说明都是英文,根本无法按照说明书的说明使用,便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售出商品概不退货”和“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场出售的空调器说明书中无中文标志,不能让人正确恰当地使用商品,显然侵害了陈先生的知悉真情权。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陈先生同商场所进行的买卖行为,因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因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恢复原来的财产状态。因此,法院关于商场退货的判决是正确的。

  租赁者去向不明 消费者向谁索赔
  2007年8月,消费者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不久前使用时,微波炉发生自燃,并将附近的电饭锅、油烟机等物品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微波炉为不合格产品。程某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管理人员告诉他,微波炉的销售者夏某系外地人,是租赁该商场的柜台经营,一个月前租赁期满后夏某已离开商场,现不知其在何处,并让程某自己去找夏某要求赔偿。

  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明确了不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责任,他们均有对消费者的损失先行全部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综上所述,本案中,程某可以向夏某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即商场要求赔偿,而不必一定要找到夏某本人。当然,商场先行赔偿后,可以再向夏某追偿。 

  链接:《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